在科技急速迭代引起全球關注之際,澳門大學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環球法律學系講座教授於興中堅信,在人工智能時代我們的心靈力量始終重於科技,每個人都應該進一步發展同理心和道德感等機器難以複製的人性特質。

科技革新法律職業和教育

1994年起,於教授近30年來一直研究科技對法律的影響,包括探討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方面的應用。他採取「科技現實主義」的態度:「與其猜測未來科技潛在的烏托邦式影響,不如基於現有科技的能力和局限探索實際的應對之道。」

於教授表示,人工智能在合規審查、草擬合約和量刑預測等法律工作方面的能力不斷提升,坦言「不懂科技的律師一定會被懂科技的律師取代」,因此今日的法律學生必須發展數字素養,但他強調數字素養不單指對新科技工具的認識,而是包括思考科技對社會影響的能力。

於教授認為,人工智能在法律應用的限制之一是多數算法有如「黑箱」,就是人提出一個問題,算法會給予一個答案,但無法充分解釋答案從何而來,「可解釋的人工智能」技術尚未成熟。

於教授說,更重要的問題是,人工智能未能考慮法律當中的道德因素。「很多時候,法官和律師最重要的工作是作出道德判斷。道德考慮因素有助確保法律反映社會的共同價值觀和期望,沒有完全對錯,但必須合乎人性。「例如,在一宗案件,有一個人有權繼承祖父的遺產,但他等不及,於是殺害祖父,後來被判入獄。那麼他應不應繼承遺產呢?按法律條文來說是可以,令大多數人總會覺得道德上不妥,法官最終引用不得『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則,使他無法獲得遺產。」於教授指出,有研究者希望將道德原則納入人工智能系統,但電腦依然無法洞悉人類道德推理的複雜過程。

算法或加劇社會不公

於教授在2022年底推出新著作《數字素養:從算法社會到網絡3.0》,其中探討算法盛行的社會有何潛在風險,備受好評,旋即入選中國《法治週末》2022年十大法治圖書榜單,並在2023年2月份獲新華出版社列入「新華薦書」書單。

於教授在書中也探討了算法社會如何可能導致不公。我們的日常生活早已深受人工智能算法(尤其是深度學習算法)影響,但算法並非中立,而是如美國數學家Cathy O’Neil所說是「嵌入於數學內的意見」,反映了開發者的偏見。他直言:「無論是挑選僱員還是預測社區內各族群的犯罪率,如果濫用和過分依賴算法,人的偏見便會更加系統化。」

新科技也可能加劇「數字鴻溝」。於教授說,掌握先進人工智能算法的企業擁有難以比擬巨大的生產力,而懂得開發和運用新科技的人也有愈來愈明顯的就業優勢,但不是所有人都有同等機會接觸這些科技。「科技巨企正爭相開發更智能的機器學習模型和算法,政府和社會如果還不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算法以公平和合乎人類基本價值觀的方式地應用,數字鴻溝只會愈來愈大,我們距離心性與理性全面發展的理想社會也只會愈來愈遠。」

從英語轉研法理學

於教授的法理學(又稱法律哲學)研究之路深受多位導師和多個偶然的機會所塑造。生於甘肅岷縣的他在1977年參加了文化大革命後首場高考,後來到蘭州大學學習英語。畢業後,他在1983年獲分派到西安的西北政法學院(現稱西北政法大學)外語教研室工作。「那時在政法院校,外語教研室是邊緣的單位,令我開始思考是否要在國內讀一個法律碩士課程。」

然而,於教授在1985年遇上了到中國內地訪學的一對澳洲學者夫婦:澳洲國立大學哲學家Eugene Kamenka和悉尼大學法理學家鄭汝純。當時兩人準備寫一本關於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書籍,因此邀請於教授到澳洲國立大學思想史研究所工作一年半,翻譯中文材料。於教授在澳洲接觸到不同文化、閱讀大量西方文獻和認識各國著名法理學者。有了這段經歷,他在1986年回到西北政法學院後便轉到法理學教研室工作,正式開始法理學研究生涯。

從《大清律例》研習法律史

於教授很快再次得到海外深造的機會。1987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中國法律史專家艾德華(R. Randle Edwards)來到西北政法學院,希望安排一名學者往哥倫比亞大學訪問。於教授因此在1988年首次赴美。「我小時候看了不少文言書籍,加上在澳洲提升了英語能力,能夠比較順暢用英語解釋《大清律例》的文言字句,這段經歷激發了我研究中國法律史。」

在艾德華教授支持下,於教授後來入讀哈佛大學法學院,在哈佛大學法學院知名中國法專家安守廉教授的指導下研究社會理論、中國法和中國法制史,1991年和1995年先後取得碩士和博士學位。從哈佛畢業後,於教授在芝加哥一所律師事務所任職三年,後來短暫在北京大學和哈佛大學任教,之後在香港中文大學教學和研究超過10年,並在2012年至2022年在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擔任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國法講席教授。

2022年8月,於教授加入澳大擔任法學院講座教授,同年10月出任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他多年來的重要著作包括《法治與文明秩序》《中國的法律實用主義》《法學中的現代與後現代》。

法律應以道德原則為基礎

於教授曾在不同法制的地區任職,對法理學形成多元的思考。「西方很多學者研究中國時視中國為研究材料,而非研究對象,我則把中國視為研究對象。我相信中國數千年以道德主導的文明中,總有一些優秀的思想元素有普世意義,可以用於改良現代社會。」

於教授續說:「我認為法律應該以道德原則為基礎。我的目標是尋找平衡法律與道德、心性和理性的理想社會框架。」他指近代西方和全球現代社會均以智性文化為主流,注重規則和個人權利;中國古代也講規則,但最重視的是人與人的關係。「『關係』這個詞雖然偶然有負面意義,令人聯想到不公平的對待,但它的本質是指人與人的情感和連結,例如親人與朋友之間的情感關係。在注重理性的現代法治社會,強調人與人的關係和情感需求非常重要。」

推動澳大跨學科研究

於教授加入澳大前曾兩次到校園參與研討會,對大學在跨學科研究方面的措施和理念深感認同。身為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他正帶領研究院建設 一個突破學院界限的校級研究平台,建設澳大在此範疇的跨學科國際水平研究團隊,實現學術資源協同效應的戰略佈局。在澳大法學院,他也參與籌設以英語授課的法學士學位(中國法與環球法學)課程。

與此同時,於教授在編寫一本探討心性哲學的書籍,從而更系統地疏理他多年來對社會、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思考。「無論研究甚麼課題,我的目標都是希望探索更理想的社會框架,當中必然包括對心靈需求的關注。心靈遠比科技珍貴,人與人擁有電腦始終無法模擬的感情和連結,這是我們必須緊記的事,也是我從事學術研究的動力。」

文 / 葉浩男、校園記者張方博

圖 / 何杰平、校園記者陳錦澍,部分由受訪者提供

來源:《澳大新語》第27期